防御器材

以案说安全动火作业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

发布时间:2022/5/16 9: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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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2月22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丰原型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外正在进行电焊动火作业,周边未设置灭火器材。执法人员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并开展进一步调查,同时开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当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丰原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丰原公司未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在进行动火作业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丰原公司电焊动火作业现场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3月28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丰原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来源:行政执法队审核:沈浩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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