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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消费专题在线教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发布时间:2024/1/26 14:43:20   

(股度股权-大消费律师团队部分成员合影)

作者:雷文智律师来自:股度股权-大消费律师团队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全文字,阅读需要5分钟在线教育是传统教育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让人们能够不受时空的限制而自由学习。培训视频、网络教育等教学形式让“学在民间”得到最真切的实现。在线教育为有学习欲望、兴趣的人群提供了无限可能。在线教育在惠及民众的过程中,也可能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遭致各种困境。对在线教育可能面临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后,激发其应对上述困境的能力。No.1作品需具有独创性在线教育中受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主要有教学课件、授课视频、教材或试题库、教育软件。教学课件是授课老师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提炼出知识要点,通过别具一格的版面设计向听众展示,使受众能更好的识记、理解相关知识要点。教学课件凝结了授课教师对相关知识的理解,若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授课视频即是在特定场所由授课教师自行或由他人录制其讲授教学课件内容的过程后对外传播、并能够反复观看的作品。该视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教材或试题库是培训机构按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章节体系,对其项下的相关知识点进行内容充实,并附加相关知识点的考试真题或案例。如果内容及真题的编排具有独创性,可以认定为著作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教育软件是在线教育机构开发设计的,将教学课件、授课视频以及在线试题库等内容向不特定客户提供的教育服务的载体。其开发设计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即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作品。通过对上述客体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线教育的相关客体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必须满足《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但是法律并未对独创性的标准作出明确说明,因而在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独创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抄袭;另一方面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李淑贤、王庆祥创作的《溥仪的后半生》与贾英华创作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这两部作品在一些特定历史人物的时间、情节的叙述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前作者起诉后作者“抄袭”侵犯版权,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官对该案的论述为:即便两个作品讲述的是同一个故事,事实、人物和事件来源于同样的历史资料,并且具有相似的主题安排,作者重新编写关于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故事也可以是具备独创性的。在这里,独创性被认定为是表达方式的原创。因为后一作者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手法等表达方式上有自己的特点,表明其作品独创性。总的来说,独创性就是要求作者要独立创作,不仅不能复制或抄袭他人的作品,而且应当在作品中体现作者的思想感情或者选择、编排,这是创作成果受法律保护的根本所在。No.2著作权权属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法对各种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但是也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允许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著作权的权属。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也意味着在线教育中的授课视频著作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制作者享有。在线教育机构应当与作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授课视频的著作权归属。在线教育机构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也应当约定著作权属于在线教育机构。同时,教材或试题库能体现一定的独创性则属于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授课教师为完成在线教育机构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但是主要利用在线教育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在线机构享有。在教育培训行业,授课老师并没有依靠在线教育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其在高校任职,课余时间才在录像编教材,因而可能符合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而享有著作权。因此,在线教育机构应当与授课教师在合同中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线教育机构。No.3注册商标应覆盖核心类别,防御性注册不可避免对于在线教育机构,其在线教育机构名称的主要部分(如字号)、起识别作用的字样或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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