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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的《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于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油气田、炼油与化工、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工程技术服务、公路运输等5个专业领域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进行了规范,其中「第3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的内容如下:
1范围
GAXXXX的本部分规定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治安反恐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国内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部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石油库设计规范
GB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GB和GB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常态防范regularprotection
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常规性预防、延迟、阻止发生治安和恐怖案事件的管理行为。
3.2非常态防范unusualprotection
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以及获得重大治安案事件、恐怖袭击案事件等预警信息或发生上述案事件时,相关企业临时性加强防范手段和措施,提升治安反恐防范能力的管理行为。
3.3加油(气)站fillingstation
具有储油(气)设施,使用加油机为车辆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使用加气柱或加气机为车辆加注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是加油站、加气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3.4储油(气)库refinedoilandgasdepot
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用于收发、储存成品油和天然气的独立设施。
4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4.1重点目标
下列目标确定为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
a)加油(气)站;
b)储油(气)库。
4.2重点部位
4.2.1加油(气)站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a)站区出入口;
b)油(气)操作区;
c)油(气)储罐区;
d)监控设备存放区;
e)收银处。
4.2.2储油(气)库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a)库区周界出入口;
b)库区周界;
c)油(气)储罐区;
d)接卸油(气)作业区;
e)油(气)发货作业区;
f)监控中心(控制室)。
5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
5.1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重点目标的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三级重点目标、二级重点目标、一级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确定。
5.2重点目标的防范级别分三级,按防范能力由低到高分别是三级防范、二级防范、一级防范,防范级别应与目标等级相适应。
5.3常态三级防范要求为重点目标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常态一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非常态防范要求应在常态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
6总体防范要求
6.1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治安反恐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包括重点目标的名称、地址或位置、目标等级、防范级别、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有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技术防范(技防)措施,平面图、结构图等。
6.2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提供重点目标的相关信息和重要动态。
6.3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6.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将安全防范系统纳入总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6.5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常态防范条件下,治安反恐防范涉及费用应纳入企业预算,予以专项保障;非常态防范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特殊解决。
6.6重点目标集中的区域,应按照整体防范原则,统筹规划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6.7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针对治安反恐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应急处置预案至少包括针对的事件、人员及分工、处置的流程及措施、设备(设施或装备)的使用、目标保护和人员疏散方案等内容。
6.8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
6.9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治安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治安反恐与安全生产有关信息的共享和联动机制。
6.10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一岗双责”制度,做好重点目标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
6.11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作出评估结论。
6.12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散装汽油购销实名制管控的相关要求,加强散装汽油购买单位或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
7常态三级防范要求
7.1人力防范要求
7.1.1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设立治安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及必要的辅助机构,配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包括值守巡查、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安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等治安反恐制度和措施。
7.1.2巡逻周期间隔应小于或等于24h,应与技防巡查相结合。
7.1.3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7.1.4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7.1.5油库保卫执勤人员应配备对讲机,棍棒、钢叉等必要的护卫器械;加油站应配备棍棒、钢叉等必要的护卫器械。
7.2实体防范要求
加油(气)站卸油(气)期间,应对卸油(气)区采取临时性隔离。
7.3技术防范要求
7.3.1储油(气)库区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情况。
7.3.2加油(气)站出入口、储油(气)库区周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情况及车辆号牌。
7.3.3加油(气)站油(气)操作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加油(气)车辆的号牌和人员活动情况。
7.3.4加油(气)站储罐区、储油(气)库储罐区、储油(气)库接卸油(气)作业区、储油(气)库油(气)发货作业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罐区人员和车辆活动情况。
7.3.5加油(气)站收银处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收银处人员活动情况。
7.3.6加油(气)站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安装位置应隐蔽并便于操作。
8常态二级防范要求
8.1人力防范要求
8.1.1巡逻周期间隔应小于或等于12h。
8.1.2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8.1.3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8.1.4保卫执勤人员应配备防护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一次性防化口罩、洗消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手持防化洗消喷剂。
8.2实体防范要求
8.2.1储油(气)库周界应建立金属栅栏或砖、石、混凝土围墙等实体防范设施,并在其上方设置防攀爬、防翻越障碍物,外侧整体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5m。
8.2.2储油(气)库区周界出入口应设置防车辆冲撞等实体防护装置,具体装置由企业自行确定。
8.3技术防范要求
8.3.1加油(气)站监控设备存放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存放区人员活动情况。
8.3.2储油(气)库监控中心(控制室)内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中心控制室内人员值机和活动情况。
9常态一级防范要求
9.1人力防范要求
9.1.1巡逻周期间隔应小于或等于4h。
9.1.2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9.1.3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预案演练。
9.1.4重要岗位人员应配备防护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一次性防化口罩、洗消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手持防化洗消喷剂。
9.1.5设置安防监控中心的,应配备值机操作人员24h值守。值机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9.2技术防范要求
9.2.1储油(气)库区周界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探测范围应能对周界实现有效覆盖,不得有盲区。
9.2.2储油(气)库区周界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
9.2.3储油(气)库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信号作用距离应覆盖油(气)储罐区。
10非常态防范要求
10.1人力防范要求
10.1.1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治安反恐动员,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加强保卫力量。
10.1.2在储油(气)库区周界出入口设置警戒区,限制人员、车辆进出。加强对出入库区人员及车辆所携带物品的监督检查。
10.2实体防范要求
10.2.1应做好消防设备、救援器材、应急物资的有效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10.2.2检查重点目标门、窗、锁、防冲撞装置等物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10.2.3储油(气)库区周界出入口防冲撞装置应设置为阻截状态。
10.3技术防范要求
10.3.1应做好技术防范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确保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使用。
10.3.2企业应针对储油(气)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便携式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满足应急防范要求。
11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11.1一般要求
11.1.1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检验合格。
11.1.2应对安全防范系统内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进行校时,设备的时钟与北京时间误差应小于或等于10s。
11.1.3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的相关规定。
11.2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11.2.1应能探测报警区域内的入侵事件。系统报警后,安防监控中心或门卫值班室应能有声、光指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报警的位置。
11.2.2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
11.2.3系统应具备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断电报警功能。
11.3视频监控系统
11.3.1视频图像信息应实时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天。
11.3.2系统监视、存储和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像素,图像帧率应大于或等于25fps。
11.3.3系统应能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动。
11.3.4重点目标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要求应符合GB的相关规定,系统应留有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网的接口。联网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协议应符合GB/T的相关规定。
11.4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
11.4.1信号发射功率应小于或等于10mW。
11.4.2系统应能自动24h持续工作,无需人员值守。
11.4.3系统应获得国家认可的防爆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