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防御器材 >> 防御器材资源 >> 贵州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防化)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其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等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
(四)战时封堵的洞口四周预埋钢板或角钢;
(五)防爆地漏,防护型呼唤按钮及其线路;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或减轻核生化武器或次生灾害毁伤的防化专用设备,主要包括:
(一)防化报警、监测与控制设备:射线报警器、口部毒剂报警器、空气放射性监测仪、放射性沾染检查仪、毒剂监测仪、空气质量检测仪、风量测控装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超压测控装置和核生化控制中心等核生化信息采集处理与专家辅助决策设备;
(二)滤毒与净化设备:油网滤尘器(粗滤)、预滤器(中滤)、过滤吸收器(精滤)、内循环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生氧装置、洗消设备以及个体防护装具等;
(三)战时通风设备:1.进风系统设备:直管、连接管、监测取样管、测量管、口部气密性测量设备、传递窗、风机、风量测量装置、风量控制装置、风量调节阀、换气堵头(或换气阀门)等;2.排风系统设备:超压测量装置、控制与显示装置、化验室通风柜、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等;
(四)其他纳入国家标准的防化设备。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设备企业是指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生产安装资格的从业企业。
第六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维护保养等管理规定;
(二)指导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监督指导中介机构规范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四)负责设备企业的进入、退出、换证的审核上报工作;
(五)做好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规范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备企业的诚信评价及产品质量和项目安装质量的检查考评标准,并按“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施抽查检查;
(七)负责人防设备产品价格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定期发布信息指导价格,作为人防设备市场管理的参考依据。
(八)将设备企业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负责指导各级人防部门开展人防设备维护保养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市(州)、县(市、区、特区)人防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设备的生产、安装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产品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四)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安装的设备企业进行从业行为监督、安装质量抽检、诚信评价等。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人防设备管理规定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的监管。
(六)负责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公布检查结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设备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级人防部门有关人防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自觉接受各级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严格按照生产安装资格证书许可的产品类型生产。
各级人防部门不得对允许在全省范围内销售安装的设备企业设置市场进入障碍,搞地方保护。
第十条??拟申请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资格的企业,按政务服务公示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
设备企业从业资格取消或退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除国家规定可以跨省销售安装的人防设备外,其他人防设备不得进入本省销售安装。在我省从事人防设备销售安装的省外设备企业需在省级人防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安装资格证书;
(二)在本省内固定办公地址,固定的管理、安装、售后人员及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设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人防设备图集和标准规范进行生产,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企业应妥善保管包含原材料(含外加工件)、生产质检记录、检测报告在内的人防设备生产档案。
第十三条??设备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艺流程、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均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必须在生产安装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加工,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异地私设分厂或加工点;
(二)转让、出借、套用生产安装资格证书;
(三)“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设备经营活动;
(四)设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只接业务不生产、不安装或倒卖业务。
第十四条??设备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向省级人防部门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实行人防设备销售合同备案制度。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销售合同报项目审批人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人防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或协议签订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或协议必须附人防设备型号、单价、数量等清单。
第十七条??人防设备实行“谁生产、谁安装、谁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设备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安装队伍,在项目开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审核。
设备企业应对保修期内的人防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修期结束后,设备企业应配合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人防设备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国家规定或设计要求一次性安装到位的人防设备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我省建设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时下列人防设备应安装到位:
各类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密闭观察窗,自动排气活门,防爆波地漏。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建设的人防工程封堵板储存在该工程内部。
?沿进风气流方向,战时进风系统进入清洁区最后一道密闭阀门(含)前的管道及连接件。含油网滤尘器(设在染毒区)、预滤器、过滤吸收器、密闭阀门、换气堵头(换气阀门)、阻力测量管及球阀、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及球阀、尾气监测取样管及截止阀、测压装置(测压管及球阀或旋塞阀、连接软管)测压计)、气密性测量管。沿排风气流方向,战时排风系统出清洁区最后一道密闭阀门(含)后的管道及连接件。含密闭阀门、排风短管(排风百叶)、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气密性测量管。
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设备设施可在临战转换时实施安装。
第十九条??人防设备及预埋件应当严格按图纸、规范标准,在土建施工时同步安装。
建设单位可自行按设计施工图采购安装民用通用设备。含各种穿人防墙、顶板的密闭封堵预埋套管,压强大于1MPa的密闭阀门,电气接地保护线,金属构件接地装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对人防设备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备企业对人防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承担主体责任,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按职责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人防设备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生产安装资格证书和未登记备案企业生产销售的人防设备不得用于人防工程。对擅自安装使用的工程,各级人防部门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人防设备生产、安装、销售、维护中,投标人和相关利害人发现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可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防部门及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人防设备经营活动,不得与设备企业有任何非正常交往,不得向工程参建各方指定设备企业,不得干涉设备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各级人防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离职、辞职后5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人防设备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企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本细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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