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防御器材 >> 防御器材介绍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
(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
(7)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维护、保养
(8)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
(9)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
(10)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
(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1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应急管理
(13)其它有关事项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检查内容:
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总局47号令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超过人的其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它劳动者在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检查方法:
查阅书面文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查阅书面文件,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重点查工作开展情况。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7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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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
检查内容:
47号令规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申报、宣传教育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监测及评价管理、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应急救援与管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检查方法:
查阅书面文件,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的建立情况;重点查制度的针对性和落实情况;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47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健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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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检查内容:
47号令规定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共12项: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检查方法:
查阅档案资料。安监总厅安健号文要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部分省安监局参照国家总局号文要求,出台本省相关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47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49号)
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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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检查内容:
48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包括: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安监部门申报回执。
检查方法:
查阅档案资料。对照检查报告,查阅安监部门申报回执和申报表;4类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第4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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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检查内容:
预评价:
是否进行预评价;
是否对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是否对拟采取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
是否明确风险类别;
是否组织评审并进行修改完善;
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是否公布有关信息。
防护设施设计:
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是否采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
是否明确防护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
是否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是否组织评审,是否修改完善;
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是否公布有关情况。
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是否进行控效评价及设施验收;
管理措施是否齐全;
是否组织评审和对设施进行验收,是否整改完善;
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报告是否进行报告;
是否公布评价和验收情况。
对上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全部核查,其他项目随机抽查。
检查方法:
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对照相关报告,核实报告内容;查评审情况。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9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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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
检查内容: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3.是否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1年一检测;
4.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是否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档、公布。
检查方法:
查阅用人单位监测记录台账,重点检查粉尘与高毒物品日常监测;查阅检测和现状评价报告;现场检查职业卫生公告栏及各岗位公告内容。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健号)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16号)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92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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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维护、保养
检查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是否齐全;
2.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或岗位是否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
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设置报警装置;
4.各类防护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有效运行;
5.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检查方法:
现场查阅台账;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两类设施配备情况;查阅设施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并现场测量。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健号)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16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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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
检查内容:
1.是否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2.是否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与接触的危害因素是否相符)的个人防护用品;
3.是否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劳动者是否能够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检查方法:
查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查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配备标准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现场查阅,有无个人领用和更换签字;现场检查,记录未按要求佩戴劳动者数量。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3号)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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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
检查内容:
1.是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是否在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3.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检查方法:
查阅台帐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健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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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
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就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是否对从事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
检查方法:
核查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记录(证书);检查劳动者培训记录,重点查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现场提问或抽考名劳动者。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第3号令)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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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2.是否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3.是否落实专项经费;
4.是否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5.是否落实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是否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
7.是否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8.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10.是否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检查方法:
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在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规范标准要求;检查离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抽查1~3名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无调令;查阅劳动合同有关制度,以及现场询问劳动者;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现场抽查询问女职工。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49号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国务院令第号)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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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应急管理
检查内容: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2.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配置冲洗设备;
3.是否定期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4.就否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是否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有关演练记录;现场查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管理台帐;查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明确了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内容,检查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查阅报告情况。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49号令)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48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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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它有关事项
检查内容:
1.工作场所是否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工作场所是否住人;
3.工作场所是否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是否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是否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是否隐瞒或者欺骗。
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工作场所岗位分布情况;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引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健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
来源:职业健康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