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器材

条令课堂活学致用向令而行安全

发布时间:2023/4/3 19:37:56   

为认真学习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严格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相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纪律作风整顿,持续改造思想、改变习惯、改进作风,提升人民警察队伍形象,临渭公安自即日起开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习专栏,陆续分享相关内容,教育引导全局公安民辅警筑牢思想根基,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

第十三章安全防范

第三节警械武器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组建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检查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公安民警配枪标准条件,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年度审验把关,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枪弹库(室、柜),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枪存放安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定期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测,严禁使用超寿命、待报废枪支和过期弹药,并加强对枪支弹药的日常维护保养,最大限度降低枪支弹药故障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弹领取、交还审批、登记等制度,认真查验持枪证、枪证等信息,确保公务用枪交接安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加强对枪支管理使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思想、心理状况排查,对出现不适宜配枪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确保公务用枪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有效维护群众和自身安全,坚决防止警械武器被盗、被抢、丢失、滥用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实弹射击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场地;

(二)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严密组织射击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三)加强枪支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枪支故障和弹药失效;

(四)实弹射击训练时佩戴个人安全防护器材;

(五)训练结束后统一组织验枪,彻底清查枪支和剩余弹药,防止枪支、弹药丢失,排查安全隐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枪支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上班或者执行任务领用枪支后必须严格验枪,下班或者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二)工作期间因私外出的,所携带枪支必须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三)在依法依规使用枪支的情形下,应当准确判定目标,规范操作动作,防止误判或者误伤他人;

(四)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五)严禁持枪打闹或者枪口对人;

(六)严禁摆弄枪支或者随意动用他人枪支;

(七)严禁持枪打猎、擅自打靶或者安排他人打靶。

图文来源:渭南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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